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匯中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