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李志明
被 告 李智雄
李張盡
李淑枝
李真珠
李碧鐘
李淑燕
李陳阿春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則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