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75號
原      告  林盈財 


被      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7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67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