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字第389號
原 告 陳怡珊
張順豪律師
被 告 古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燕明
被 告 彭雅惠
被 告 陳映瑋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4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
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均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
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