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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89號
原      告  陳怡珊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
被      告  古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燕明  

被      告  彭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燕明  
被      告  陳映瑋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45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均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