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芳
王韋翔
王詩濰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奎銘、賴漢浪、江國團、賴宏銘、涂玉寶、賴彥霖、林芳瑜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如附表「上訴利益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