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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昕彩藝包裝
股份有限公司
黃茂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0月28日
250,000元
AV0000000

002
東昕彩藝包裝
股份有限公司
黃茂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2年11月8日
254,621元
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