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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喬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樺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豐盛科技有限公司
張宏麟
臺灣銀行
大甲分行
112年7月10日
38,745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