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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鋐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鋐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文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興中分行
112年11月20日
56,460元
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