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金宏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敏聖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布塞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陳振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五權分行
113年1月31日
558,100元
W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