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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昆旭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力行鋼鋁有限公司
莊明衡
彰化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2年11月30日
280,0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