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神跡酒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聯邦商業銀行股
有限公司興中分公司
吳建宗
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
109年8月6日
1,262,500元
U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