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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皓緯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傚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隆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
113年3月25日
41,580元
0000000

002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隆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
113年1月25日
2,1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