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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
10000

002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5
1000

003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17、18
9
100

004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