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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金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和溫室工程實業社
黃惠鈴
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13年2月5日
12,915元
AR062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