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大田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5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