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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宏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鈺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宏洲有限公司戴鈺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13年6月7日
121,275元
UE429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