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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川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和 
代  理  人  李玉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幸燕
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
112年9月17日
127,625元
FR000000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余幸燕
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分行
112年9月17日
84,0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