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張玉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揚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
陳顯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2年10月15日
1,346,417元
UA7288418

002
東揚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
陳顯揚
第一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2年10月20日
688,000元
QA713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