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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毅鍇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偉兒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祈晨
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113年9月25日

58萬5,002元

TR001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