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養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OO 住○○市○○區○○○○巷0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語宸間聲請終止
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補
正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中院平家睦112年度家補字第1525號函說明欄第1項所示之補正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提起
非訟程序,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亦為提起
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參照。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
終止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未提出如
主文所示等件,
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繳納
聲請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