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事聲字第79號
異 議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仲偉
相 對 人 蔡麗霜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10月22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於114年11月7日送達至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加計不變期間10日,異議人
聲明異議期間應至114年11月17日屆滿,
惟異議人遲至114年11月19日始對原處分聲明異議,有異議人函之電子公文交換章戳
可憑,已逾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林秀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