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亡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富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綺  
失  蹤  人  廖賴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廖賴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廖賴對(女、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最後籍設地址:臺中州大屯郡西屯庄西屯二四三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廖賴對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廖賴對(女、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最後籍設地址:臺中州大屯郡西屯庄西屯二四三番地)為被繼承人廖以池之母,緣廖以池已於21年4月13日死亡,因無後,廖賴對廖以池之繼承人,而廖以池名下有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係與聲請人所共有,嗣聲請人因另案訴請共有物分割案件,需將全體共有人列為當事人當事人始無欠缺,若共有人中有死亡者,須將其繼承人均列為被告,前向戶政機關查詢廖以池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知悉廖以池死亡並無子嗣,失蹤人廖賴對為其第二順位繼承人,然其戶籍資料記載最後記事為大正7年(即民國7年,下同)12月19日,嗣直至臺灣光復後,政府於35年10月1日初設戶籍登記,皆無廖賴對相關記載,其已行蹤不明逾7年,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前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佈)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在解決失蹤人久懸未決之法律關係,確定其與利害關係人身分或財產之關係,以維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兼顧社會公益。是民法第8條規定所稱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居所,經過一定年限,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失蹤日期,自利害關係人最後接到音信之日起算(該條立法理由參照)。至生死不明,並絕對而係相對之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屬失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土地登記簿、廖以池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113年2月29日中市西屯戶字第1130001134號函、廖賴對之前案紀錄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13年3月26日公所社字第1130008562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4月1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2582號函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檢索廖賴對戶役政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又依上開失蹤人廖賴對戶籍謄本最後記載日期,為7年12月19日(該頁亦記載廖賴對記載為明治00年00月0日生,即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見亡53號卷第21至23頁),然該日並非其遷出或有關失去音信之記事,乃直至臺灣光復後,政府於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時,未能查得本件之廖賴對相關記錄,應認廖賴對係自35年10月1日起已無音信,而認屬應起算之失蹤日,再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之規定,算至45年10月1日為屆滿10年之日至明。綜合上開事證內容,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故此,本件廖賴對乃於35年10月1日失蹤,未尋獲,既依上開所述,算至45年10月1日已屆滿10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以失蹤屆滿10年之日終止之時即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