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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8號
原      告  趙品柔  
法定代理人  曾榆淨  
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吳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