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
輔 助 人 白依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查詢表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所提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