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傅鈺祥
康淀傑
傅卉伶
傅侑聖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萬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