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政祥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訂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假扣押之標的金額為90萬元,自應依
前揭規定,徵收
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