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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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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
            郭宜函律師
相  對  人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至所稱釋明,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10年3月起至112年9月止,陸續向聲請訂購馬達等貨物(下稱系爭貨物),而聲請人已將相對人訂購之系爭貨物全部交付予相對人,然相對人卻未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16萬6,391元予聲請人,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故聲請人乃於113年12月2日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05號給付貨款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又相對人於113年1月間即因給付工資未達基本工資,遭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裁罰2萬元,足見相對人確有透過違法手段,脫免自身給付責任之情形。另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勞抗字第20號定暫時處分事件(下稱另案)中自承其112年度流動資產僅有6,427萬6,988元,流動負債卻高達1億8,996萬8,655元,與相對人現存既有財產相差懸殊,聲請人為免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316萬6,391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如釋明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
(一)就聲請人假扣押之請求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付款審核單、原物料採購單、聲請人銷貨單、統一收據、伯衡法律事務所113年5月24日律師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網路公告、相對人另案民事陳述意見狀等件影本為證,且聲請人已於113年12月2日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經本院以本案訴訟受理在案,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二)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相對人雖於113年1月間因給付工資未達基本工資,遭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裁罰2萬元,然此與相對人之資力並無關聯。又相對人雖於另案陳稱其112年度流動資產為6,427萬6,988元,流動負債為1億8,996萬8,655元,然依相對人引用另案對造之陳述可知,相對人112年度之資產總額為2億2,263萬4,528元,仍高於相對人之流動負債1億8,996萬8,655元,尚難認相對人有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又相對人110、111年度雖分別虧損1,820萬7,363元、327萬9,254元,然相對人112年度已轉虧為盈,稅後淨利達1,911萬9,750元,顯見相對人之營運情況已逐年大幅改善,亦難認聲請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釋明既有欠缺,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能補釋明之欠缺,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