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于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假處分聲請所針對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7,下稱
系爭不動產),現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98號案件(下稱系爭主訴訟)之原告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所提起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
標的物,與伊權益攸關密切、具直接利害關係。相對人為系爭不動產先前房屋貸款之
債權銀行,並曾於買賣或
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涉及貸款清償事宜。
嗣因貸款債務未清償,相對人已就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
強制執行,進行
拍賣程序,若於系爭主訴訟
裁判前即遭移轉、過戶或執行,將導致第一商銀與伊權利難以回復,等同使系爭主訴訟訴訟結果失去實益與
執行力,形同無效化法院審理與保障程序。
是以相對人對系爭主訴訟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爭訟結果,具高度
法律上利害關係。請鑒酌系爭主訴訟之系爭不動產目前涉訴未決,俾使相對人得依法斟酌後續處分時機,暫緩執行拍賣程序避免造成拍定人、原權利人及銀行三方法律地位不明或糾紛之風險,確保系爭主訴訟所為裁判得以其體實現,並防止系爭不動產於系爭主訴訟訴訟
期間遭法拍、移轉、或滅失,致原狀回復無從執行,損及伊與相關
債權人之實
質權益。又伊現經濟困難,伊夫婿所經營事業遭遇重大投資證騙事件,伊因擔任
擔保人,帳戶現金與不動產皆遭強制執行,目前試難籌措假處分保證金,請求免繳保證金。
爰請求禁止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移轉、讓與或設定權利之行為等語。
二、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系爭不動產先前房屋貸款之債權銀行,並曾於買賣或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涉及貸款清償事宜。嗣因貸款債務未清償,相對人已就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拍賣程序,若於系爭主訴訟法院裁判前即遭移轉、過戶或執行,將導致第一商銀與伊權利難以回復,等同使系爭主訴訟訴訟結果失去實益與執行力,形同無效化法院審理與保障程序
等情,未據其就
假處分之請求提出任何可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聲請人既未釋明
假處分之請求,則其假處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伶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