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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再易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  告  孫銘華  
訴訟代理人  孫正雄  
再審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再簡字第1號、107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於為判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陳 馥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