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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賴怡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82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預納裁判費3,000元。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