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鄧小貞
相 對 人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73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繳納聲請費3,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