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樓
相 對 人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