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路麗馨
相 對 人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112年1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04H972)調解結果,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1,017,301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11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91,091元及預告工資26,210元,合計1,017,301元。相對人
迄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11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17,301元,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04H972)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