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婉瑜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3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912A0996)
之調解結果所載:「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33萬8,472元達成和解,於114年1月20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㈠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33萬8,472元達成和解,於114年1月20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本會結案」之內容達成
合意,
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
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