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謝岱津
代 理 人 陳柏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自114年4月8日至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