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陳柏仲
相 對 人 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