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創鉅
有限合夥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7,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