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
上一人
被 告 名匯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蔡瀚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給付扣押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