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名匯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蔡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扣押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