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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季微即奇沛商行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就訴外人王俊翔(即 債務人)對被告之薪資 債權為主張。 惟查,被告住所地為南投縣,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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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