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曉婷即臺中市私立仁美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宛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