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7號
被 告 智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玉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