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杜建興  
上  訴  人  李政權  
被  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