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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李政權 複 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佳伶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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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