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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薌  


訴訟代理人  劉吉仁  
上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能」。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