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安芯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歐陽子能」。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