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思閒即李銀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113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民國113年10月30日、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期日、同年3月19日
宣判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分別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維護權益,請准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22號
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亦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
爰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