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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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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邱賢明  
相  對  人  一品景造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料望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3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又本院撥打起訴狀所載相對人電話,但無人接聽,致無法聯絡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