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方昱翔
共 同
被 告 鑫辰餐飲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分列如下:㈠原告方昱翔請求部分新臺幣(下同)42萬4,584元【計算式:工資6萬元+
資遣費4,584元+
違約金36萬元=42萬4,584元】;㈡原告陶惟業部分36萬9,489元【計算式:工資9萬2,301元+
資遣費7,188元+違約金27萬元=36萬9,4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9萬4,073元(計算式:424,584+369,489=794,073),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工資、資遣費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07元(計算式:2,410×2/3=1,6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93元(計算式:10,600-1,607=8,99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