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亭瑋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
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亦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0,2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並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