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03號 原 告 辛○○ 甲○○ 壬○○
戊○○ 乙○○ 丑○○
丁○○ 己○○ 丙○○ 癸○○ 子○○ 共 同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 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原告逕向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並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收聲請費。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本金欄所示金額之退休金差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利息欄所示金額亦應併入聲請標的金額計算,是本件聲請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994萬3,965元(計算式:115萬6,403元+878萬7,562元=994萬3,9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屬 強制調解案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一】退休金差額(司機及領班加給部分) (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退休金差額(績效獎金部分) (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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