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吳黛葳
被 告 星宇恆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82元(含積欠工資967元、休息日工資3,069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4,216元、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工資19,2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1,000元、失業補助及職業訓練津貼差額35,2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除失業補助及職業訓練津貼差額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45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