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周青妮
被 告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79元(含工資81,118元、
資遣費19,173元、特休未休工資4,260元及提繳17,62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60元(計算式:1,890×2/3=1,26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0元(計算式:1,890-1,260=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